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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44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陳志明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志明(下稱抗告人)犯罪時,年紀約37歲,附表編號1、2、6、9之罪均係洗錢防制法之罪,附表編號3、4、5、7、8、10之罪雖偏屬侵害個人身體法益,但時間接近,手段及動機、情節均類似,其責任非難程度重複,請考量生命有限,撤銷原裁定,從輕量刑。又附表編號8(112年度訴字第434號)部分,抗告人遲誤上訴期間,有無法補行回復原狀一事,實有損原則上應受一次實質有效上訴救濟之機會之訴訟權保障,乃國際公約所認定之最低人權標準,同時係刑事審判中對刑事被告最低限度之保障,故狀請准予回復原狀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共10罪),經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5年6月)及各刑合併總和(27年11月)之範圍內,亦未較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併計附表編號10宣告刑後之總和(19年9月),而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7月,業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罰,並無違誤。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6、9為幫助洗錢罪(犯罪時間介於110年9月至111年1月),附表編號2為偽造文書罪(原裁定誤載為洗錢防制法),附表編號3、4、5為竊盜罪(時間分別於110年11月、111年6月),附表編號7、8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時間為109年7月、110年8月),附表編號10為轉讓禁藥罪,分屬不同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危害程度各異,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衡量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本院認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審核全案後,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7月,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部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抗告意旨經核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人前開抗告意旨另主張對原裁定附表編號8案件請求回復原狀云云。惟非因過失,遲誤第二審上訴期間者,管轄法院係第一審法院而非本院,抗告意旨請求本院准予回復原狀云云,亦屬無據,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5日至110年9月16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225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7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5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5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5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7號 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9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2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9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6月18日 110年9月27日至110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73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3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137號 112年度簡字第3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137號 112年度簡字第3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45號 編號1至9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2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9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9日至109年7月10日 110年8月20日 111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5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0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10月12日 113年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1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6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9號 編號1至9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2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9年6月編號 10 (此欄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誤載為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