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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5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528號抗告人 即聲明異議人 李誌元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114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1份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足供參考)。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李誌元(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以101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嗣抗告人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4年5月1日以中檢介繩114執聲他2177字第1149054595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以抗告人所為請求不符合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礙難准許而駁回其請求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抗告意旨固主張應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查,A、B二裁定

附表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98年2月2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抗告人所犯之B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98年8月24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原審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抗告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抗告人所犯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98年2月2日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依法並無理由與A裁定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A裁定附表編號5至9各罪與B裁定附表各罪之罪名、罪質不盡相同,即A裁定附表編號5至9各罪分別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B裁定附表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搶奪罪;A裁定附表編號5至9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97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而B裁定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98年4月21日」,二者相距已逾7月之久,二者並無犯罪時間密接、須一體評價罪責之情形;此外,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難認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統一見解後所指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基礎已變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是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無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則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向本院、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既經各該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自屬合法有據。從而,抗告人於A、B裁定確定後,徒憑己意,請求就

A、B二裁定所示各罪重新排列組合定刑,於法未合,是本案函文函覆抗告人其請求之兩案再行拆組後重新定應執行刑,不符合數罪併罰而駁回其請求,核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A裁定(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7.09.24 97.04.09 97.04.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 字第5657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 字第3409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4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820號 97年度訴字第3456號 97年度訴字第3456號 判 決 日 期 98.01.05 97.10.31 97.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82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02.02 98.03.04 98.03.04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898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1235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1235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10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礙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97.08.06 97.7.22 97.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第27157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第22651、26465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2651、264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66號 98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42號 98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42號 判 決 日 期 98.04.23 98.12.31 98.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6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503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503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05.25 99.03.12 99.03.12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31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行刑19年)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行刑19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7.08.04 97.08.06 97.08.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2651、26465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第22651、26465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2651、264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42號 98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42號 98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42號 判 決 日 期 98.12.31 98.12.31 98.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503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03.12 99.03.12 99.03.12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刑19年)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行刑19年)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行刑19年)B裁定(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1日 98年6月17日 98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88號 98年度訴字第2799 號 98年度簡字第1084號 判 決 日 期 98年7月30日 98年9月21日 98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88號 98年度訴字第2799 號 98年度簡字第10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8月24日 98年9月21日 98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4877號 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 月,共11罪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98年5 月18、19、25、29、31日及同年6 月1、2 、3 、11、14、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055、15228 、15493 、15494 、1635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5號 99年度訴字第6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89號 判 決 日 期 99年1月29日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5號 99年度訴字第6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3月8日 99年3月8日 99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12466 號 編號4 、5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編號6 、7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編 號 7. 8. 罪 名 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共28罪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5 月12、13、15、18、18、19、19、22、22、23、23、26、26、26、30、30、31日及同年6 月2 、2、3、3 、3 、13、13、15 、15、16、16日 98年6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055 、15228 、15493 、15494、16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89號 99年度訴字第2521號 判 決 日 期 99年2月4日 99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 99年度訴字第2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4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12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168號 編號6 、7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