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71號抗告人 即聲明異議人 張永通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張永通(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下稱A裁定)販賣毒品罪(即A裁定附表編號5)首先判決確定時間為民國102年8月29日(抗告意旨誤載為102年6月4日),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下稱B裁定)之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均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所犯,則A裁定附表編號5至9之販賣毒品重罪和B裁定附表編號5至8之販賣毒品重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餘輕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較有利受刑人。且若另依抗告人於原審之主張定刑方式即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刑,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另合併定刑,2者定刑後相加之刑度亦比原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30年8月較為有利。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顯與最高法院見解有悖,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重新改組搭配,酌定對抗告人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請撤銷原裁定,給抗告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定等語。
二、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如受刑人在無上開例外之情形下,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請求檢察官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予准許,於法相合,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先後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18年10月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請求將A裁定所示之罪與B裁定編號5至8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彰檢名執辛114執聲他603字第1149024151號函復「…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且查無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其中B裁定編號7所示8罪之中,有2罪是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後…無得再參與A裁定之合併定刑。…再A裁定各罪刑期加總41年1月,合併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執行率僅28.80%,B裁定刑期加總為146年9月,合併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執行率甚至低至12.83%,原裁定減刑幅度可謂極為優渥,應無責罰不相當過嚴苛致違反恤刑原則之情形,且A、B裁定之刑度均未逾30年。…即便依台端所主張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自原裁定割裂後抽離並參與A裁定之合併定刑,其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至30年以下,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11月以上至2年5月以下,惟如此重新定刑方式,對台端並非必然更有利。…是以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結果,難認有過度不利評價致責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等語,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裁定、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犯A裁定、B裁定所示
之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係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5月24日,是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1年5月24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5月24日前所犯)。B裁定最早判決確定者係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定刑基準日為101年12月11日(B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12月11日前所犯)。而B裁定編號5、6、7①②③⑥⑦、8所示之罪雖是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101年5月24日前所犯,但B裁定附表編號7④、⑤所示2罪,犯罪日期為101年5月27、101年6月3日,是於101年5月24日後所犯,不得與A裁定合併定刑。又A、B裁定所示之罪,都是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裁定,且聲請時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已確定,抗告人既已行使選擇權,自難指摘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有恣意選擇致其不利之情事。依照上開說明,A、B裁定定刑基準日之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㈢至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如果將A裁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
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30年以下;再將A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2年5月以下;又將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1月以上,有期徒刑2年5月以下,以此方式定刑結果,抗告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最高刑度合計可達34年10月,與抗告人目前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0年8月,兩者相較結果,何者對抗告人有利,不言而喻。抗告人所稱:A裁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其餘輕罪另定應執行刑,對其較有利云云,容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A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3日 101年4月25日 10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52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2月15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4日 101年11月28日 10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2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7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8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2月20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10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B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28日 101年10月8日 10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1月15日 101年12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1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56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1186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7日 101年5月22日 101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7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2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8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01年5月18日(2次) ②101年5月20日 ③101年5月21日 ④101年5月27日 ⑤101年6月3日 ⑥101年4月12日 ⑦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