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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6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83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陳昆柏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昆柏(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提出刑事抗告書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其抗告標的記載為彰化地院114年度執聲字第728號裁定,查前開案號為彰化地檢署聲請撤銷緩刑之執行卷宗,衡其真意,應係對彰化地院114年度撤緩字第62號撤銷緩刑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絕無藐視法律或故意不去報到的意思,係因須日以繼夜地工作維持生計,致分身乏術而一再延誤,又因創業失敗背負債務而無法償還欠款,請法院體諒抗告人一時失誤與生活困境,撤銷有期徒刑2年(抗告人抗告意旨不明,經本院通知抗告人於114年11月6日到院接受訊問,惟抗告人未到,本院審酌抗告意旨,衡其真意應為撤銷原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併予敘明)。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規定。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故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抗告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判決確定日為112年9月13日,緩刑期間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6年9月12日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五、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核閱卷附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執行科書記官於112年11月1日執行筆錄當庭告知,抗告人應於114年3月12日前主動至該署繳納支付公庫8萬元,復依據抗告人之意見,將保護管束及義務勞務部分囑託彰化地檢執行,並告知保護管束期間,如欲遷移戶籍住所,應先提出聲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嗣經彰化地檢通知抗告人參加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抗告人於113年1月9日到場參與並簽名,此有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履行義務勞務須知及切結書、義務勞務履行時間同意書附卷可稽(彰化地檢觀護卷宗),依上開文件說明內容,抗告人已得明瞭服義務勞務之相關內容及違反緩刑宣告所附負擔條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

六、抗告人自緩刑宣告確定迄今均未向公庫為任何支付,足見抗告人完全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多次未依約定時間報到履行義務勞務,經彰化地檢多次發函告誡、觀護佐理員電話聯繫後,再依抗告人之個人狀況,更改履行義務勞務時間,卻罔顧於緩刑期內應循法蹈矩之誡命要求,未珍惜原本能完成義務勞務之機會,仍連續六個月未依規定至指定機構履行義務勞務,於前開應履行義務勞務期間,僅履行共計22小時之義務勞務;多次未依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且未經檢察官許可即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迭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發函告誡多次,足認抗告人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至抗告意旨所陳家庭經濟狀況等節,亦與刑法第75條之1所規定撤銷緩刑應審酌之要件無涉,並非本案撤銷緩刑宣告所得審究之理由,抗告人執此抗告,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約按時履行緩刑條件,經數度通知仍怠於履行期限內完成負擔等情,足徵其遵守法治之觀念淡薄,顯未因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違反之情節實屬重大。從而認對抗告人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因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相符,而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已詳敘所憑認定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