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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6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27號抗 告 人即受扣押人 黃子軒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4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114年4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者係為保全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後者則係保全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係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另保全扣押裁定,係一項暫時之保全執行名義,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而非永久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其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事實審法院倘已依卷內資料,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為合目的之裁量,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其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3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扣押人黃子軒(下稱抗告人)因涉犯詐欺案件,

經被害人提出詐欺告訴,聲請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下稱聲請人)經檢察官許可後,檢附被害人筆錄、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抗告人申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原審卷第25至26頁、第45至49頁、第7頁),認抗告人涉犯詐欺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且主張抗告人詐欺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即被害人財產上損害)等情,聲請扣押抗告人如附表所示財產,經原審裁定准許,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雖執附件所示內容提起抗告。然查,刑事審判程序,

在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而扣押則屬保全程序,係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目的,禁止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處分其財產所實施之強制處分,兩者性質有別,故扣押與否之審查,僅在判斷有無實施扣押處分之必要,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犯罪、犯罪所得實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為何,乃日後本案實體上判斷之問題。觀諸被害人於警詢時證稱係將受詐騙贓款330萬元分3次匯至附表編號3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等語,經本院細繹卷附華南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被害人匯入款項至華南銀行帳戶前,該帳戶餘額僅有6,036元,嗣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匯入款項即陸續遭轉匯至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及其他帳戶,目前尚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計77,062元餘額。故抗告意旨指摘華南銀行帳戶內餘額係其個人所有,實與前揭卷證資料有違,不足採信。

㈢抗告意旨另指摘附表編號1、2兩帳戶相加金額應為200萬元,

何以目前餘額分為148萬1593元及49萬7690元等情。然查,上開帳戶餘額分為附表編號1、2所示數額乙情,有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可稽(原審卷第77頁),並無何抗告人所指數額計算有誤之情,抗告意旨認原審此部分認定有誤,請求重新裁定等語,亦難認有據。

㈣綜上所述,考量附表各帳戶餘額,具流通性,易移轉他人或

處分,故為保全將來洗錢標的、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且為預防脫產及規避追徵執行之必要,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財產聲請扣押,實屬有據,且無過度扣押、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原審裁定准予扣押抗告人如附表所示財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家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件:

附表:

編號 姓名 住居所 聲請裁定扣押之物 金額 1 黃子軒 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 虛擬貨幣帳戶(戶名:黃子軒、交易所:現代財富Maicoin、驗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ID:zh4400000000il.com) 剩餘贓款新臺幣148萬1593 元 2 黃子軒 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 虛擬貨幣帳戶(戶名:黃子軒、交易所:現代財富MAX、驗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ID: zh4400000000il.com) 剩餘贓款新臺幣49萬7690 元 3 黃子軒 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 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剩餘贓款新臺幣7萬7062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