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秋雪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秋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秋雪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