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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一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一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一葦前因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