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敦福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敦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敦福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