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洧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洧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洧任(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956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留置1日折抵刑期),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