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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子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子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子毅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