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培倫上列受刑人因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培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培倫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5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法 官 黃 玉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