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鄒明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4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