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定豐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且就受刑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8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15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兒少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料(含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務部○○○○○○○【下稱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中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臺中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臺中監獄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犯個別治療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