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宗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宗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宗昱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