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吳柏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14年度執聲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柏軒(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被告提起抗告,又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8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因被告逃匿無法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31日以110年中檢謀偵閏緝字第270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迨於113年11月28日17時許始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緝獲,因前述觀察、勒戒裁定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且查無證據足認當時裁定被告觀察、勒戒之原因,現已不復存在,爰依刑法第99條規定,聲請許可執行前開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自應執行之日起已經過3年未執行時,檢察機關是否仍得逕將該受處分人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之情形,均未設有特別規定。參酌刑法第99條立法理由謂:「現行條文所稱『經過三年未執行者』,應包括『未開始』執行,與開始執行後『未繼續』執行兩種情形。受處分人逃匿,自始即未受執行之例屬前者;受執行中脫逃,未繼續執行之例屬後者。…至法院於如何情形,應許可執行,現行條文未規定其實質要件。按各種保安處分經修正後業已增訂其實質要件,而原來宣告各該保安處分之實質要件,應即為許可執行之實質要件,本條既仍採許可執行制度,則逾3年後是否繼續執行,應視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繼續存在為斷,…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以維護人權。」。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既係戒絕、斷癮之治療處遇,如已經相當期間未執行者,原處遇之原因是否仍然存在而有執行之必要,自應經由法院實質審核許可,始得執行,以符立法本旨及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維護;從而,刑法第99條有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3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規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亦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是,觀察、勒戒處分逾3年未執行者,原則上即不得再執行,例外依刑法第9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釋明原處遇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執行之必要聲請裁定許可,經法院實質審查後,認為原宣告觀察、勒戒處分之實質要件仍然存在時,始可准予執行。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1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835號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檢察官於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院觀執字第109號執行之,然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0年8月31日發佈通緝後,於113年11月28日通緝到案,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3年未執行;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後,並未見再涉犯施用毒品之罪嫌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附卷為憑。復衡以觀察勒戒之執行,本質上係為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而設,非具懲戒性質,目的僅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則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後,已逾3年未查獲有任何施用毒品之行為,顯見並無明確事實足認被告仍存有對毒品之依賴,則本件是否仍需對被告施以觀察勒戒等治療之保安處分,要非無疑。況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且以行為人具有危險性格為前提,而被告除於上開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外,未再查獲有施用毒品之行為,而本院遍閱全卷,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前開施用毒品行為,須施以戒癮治療之原因繼續存在;此外,檢察官亦未提出被告確有繼續施以觀察勒戒必要之其他事證,供本院審酌調查,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上開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而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