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俊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俊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俊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8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