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松光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松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松光明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3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