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富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富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富良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00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