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金士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士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金士君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3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張 國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