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5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聖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再審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附具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要件之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