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鍾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鍾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鍾緯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及上訴抗告狀查詢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至113年9月12日間,犯罪態樣均為違反保護令罪、侵害法益相同、各罪犯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115日),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陳鍾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03.26. 112.12.12. 113.01.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8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4.03.05. 114.08.07. 114.08.07.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05. 114.08.07. 114.08.0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0號 (已執畢)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80號 編號2–6定應執行拘役115日附表:受刑人陳鍾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01.13. 113.08.23. 113.09.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4.08.07. 114.08.07. 114.08.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8.07. 114.08.07. 114.08.0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80號 編號2–6定應執行拘役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