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吳喬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7字第1149022747號函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喬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下稱A案),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下稱B案),A、B二案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4年8月。因A案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12月14日,而B案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為105年10月20日至106年3月1日間,不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本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如將A案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排除後,則其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與B案所示各罪,均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僅因A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性質上易於速審速結,最先確定,致確定日期穿插在B案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中間,而生檢察官分別聲請法院作成A、B二案之結果。使A案中原可合併定刑之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因遭A案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割裂而與B案所示各罪分屬不同組合,而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24年8月,有悖離恤刑目的之虞,應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
㈡其次,A案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與B案所示各罪,均為販
賣毒品之重罪,犯罪時間密接集中於105年2、3月間至106年3月1日間,屬同期間內所為,係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對受刑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前揭A案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樣態、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並接續執行B案之12年6月有期徒刑,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4年8月,致受刑人實質上所受處罰遠高於其餘同類案件,顯然不利受刑人;且受刑人對於全部犯行業已自白犯罪,對自身不法行徑確深有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受刑人為家中獨子,亦為單親扶養1子,受刑人父親於108年2月間過世,受刑人未及見其最後一面,內心痛苦不堪,而家中尚有罹患高血壓、糖尿病之90歲母親,僅靠請領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維生,受刑人已深深自省,更憂心年邁體衰母親,唯恐再有難以彌補之遺憾。惟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主張,以114年10月13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7字第1149022747號函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懇請鈞院能綜合考量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以及其他一切情狀,撤銷該執行指揮,准予將A裁定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與B判決所示各罪重新組合定刑,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接續執行,以符責罰相當,俾保人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次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反之,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對其最為有利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否准此項請求,難謂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末按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本院以A案即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復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B案即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於107年9月14日撤回上訴後確定,由同署檢察官以107年執字第253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上開A、B二案接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1-53頁)。而受刑人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原署)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署以114年10月13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7字第1149022747號函說明「臺端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一案,認於法尚有未合,所請礙難辦理」等語,以此否准受刑人之聲請,亦有上開原署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63頁),且經本院調取原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67號全卷核閱無訛。從而,原署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所為之上開函復,即屬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得為本件聲明異議之標的,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自得就原署檢察官此一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此部分先予指明。
㈡受刑人雖以前揭情詞提起聲明異議,惟查:
1.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105年12月14日」,其於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經本院以A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部分犯罪日期在附表一編號1之首先判決確定日「後」所犯,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顯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即無從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因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B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且嗣後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例外情形。則該A、B二案所定應執行之刑既均屬合法存在且具有實質確定力,除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外,自不得任意將該等裁定所列各罪之一部或全部抽離,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2.再者,參酌A、B二案罪刑接續執行之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4年8月(即12年2月+12年6月=24年8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而與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所指情形不符,則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內容據以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自無受刑人所指摘之客觀上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可言。況且,縱若依受刑人主張拆解重組之方式定應執行之刑(即將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自A案附表拆出,另與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21年2月【計算式為9年+12年2月=21年2月】,下限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再與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曾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年部分接續執行,刑期最高可達有期徒刑25年2月(即21年2月+4年=25年2月),且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及各罪時間、空間的密接程度,並考量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界限,以及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等刑罰目的等因素後,予以適度酌定應執行刑,尚無法預判依受刑人主張之上開定刑組合重新合併定刑並接續執行之結果,是否必然較目前A、B二案接續執行之刑期更有利於受刑人,實難認已具備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於法有據,受刑人猶執其主觀意見而為指摘,尚難憑以認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綜上所陳,本件原署檢察官業以前揭函文詳述理由否准受刑
人重組定刑請求之執行指揮,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受刑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附表一:A案即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15日 105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判決 日期 105年9月14日 105年9月14日 106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確定 日期 105年12月14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52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73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5日 105年10月4日 105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4月24日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確定 日期 106年5月12日 106年5月19日 106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32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73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中旬某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8月1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確定 日期 106年8月18日 106年7月24日 106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73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1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6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8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判決 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7月24日 106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60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73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2、3月間某日某時 105年6、7月間某日20時許 105年6、7月間某日9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確定 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確定 日期 108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二:B案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18次) 有期徒刑7年7月 (3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3日至106年3月1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1日 105年11月1日 105年12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判決 日期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確定 日期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2月23日 105年11月19日 105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判決 日期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確定 日期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