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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弘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弘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賴弘軒(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秩序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5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已記載:「請法官大人幫我判輕一點,我真的知道錯了,也有反省,而且我外面上有老下有小,拜託法官大人」等旨,此有上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8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多數為毒品案件),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02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5年6月、3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01月25日~113年01月28日 113年06月23日 112年08月09日、112年08月29日、112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3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322、561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4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14號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31日 113年07月31日 113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4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14號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15日 113年09月16日 114年03月26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秩序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6月14日 113年03月23日 113年0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00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44、246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02月27日 114年0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確定日期 114年04月23日 114年03月26日 114年06月18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