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佑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佑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佑宸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6至7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8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4(受刑人誤繕為104)年11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4年11日2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其犯罪態樣所犯如附表編號1、3、7所示為竊盜罪(犯罪時間介於111年12月13日至111年12月25日間),附表編號2、4所示為毀棄損壞罪(犯罪時間介於111年12月25日至112年3月5日至間)及附表編號5、6、8所示為詐欺罪(犯罪時間介於111年11月24日至111年12月3日間)、各罪所侵害之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方佑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12.25. 112.03.05. 111.12.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42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42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判決日期 114.03.28. 114.03.28. 114.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07. 114.05.07. 114.05.0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83號 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受刑人方佑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棄損壞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併科7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12.25.、 111.12.28.、 112.03.03. 111.11.28. 111.12.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42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4.03.28. 114.04.14. 114.04.14.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07. 114.05.13. 114.05.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83號 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39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1號 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受刑人方佑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併科60000元 犯罪日期 111.12.25. 111.11.24.~111.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日期 114.04.14. 114.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13. 114.09.0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1號 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