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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6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饒振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饒振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饒振義(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定刑意見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復考量受刑人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1罪、重傷未遂罪1罪,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饒振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重傷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2.12.08 112.0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64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04、1402號 判決 日期 114.02.26 114.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2.26 (宣示判決) 114.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