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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彭惠明被 告 張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之不詳時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陸續向聲請人彭惠明(下稱聲請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將共同正犯李承家所扮演假幣商之訊息告知聲請人,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相約購買虛擬貨幣,李承家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聲請人收取附表所示現金共新臺幣(下同)670萬元後,旋即將所得款項交付被告,其後被告為警逮捕而查扣上開款項,此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案審理坦承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故該扣案之現金為被告詐欺所得之贓款,應可以認定係聲請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案現金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倘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至於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具體案情加以斟酌認定。又犯罪所得之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再者,得發還之犯罪所得,以經實際依法扣押者為限,未經扣押部分,自無從發還被害人。至於金錢為替代物,重在兌換價值,雖不以原物為限,但因已混同,亦無由依上開規定先行發還各該被害人,必須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檢察官依法實施保全扣押被告財產之處分,經執行扣押結果,雖扣得部分財產,但不足以返還所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損害。部分被害人雖於審判中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因本案另有其他被害人存在,其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亦在其中,自無從於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單獨發還予該聲請之被害人。俟判決確定後,於執行程序中,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規定,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對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保障,將更為周全。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張嘉如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犯本院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該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在案(尚未確定),並就扣案現金354萬4,700元係被告收取後未及遞送至詐欺集團其他共犯,屬被告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於上開本院判決中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雖以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請求發還上開扣案之3

54萬4,700元,惟按犯罪所得之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本案所扣得之現金因另有其他被害人存在,其他被害人遭違法詐欺之款項亦在其中,自無從於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單獨發還予該聲請之被害人。且金錢係屬替代物而非特定物,全體被害人是否均能全數受清償抑或只能比例受償,尚未可知,無從逕認扣案之特定數額款項直接屬於特定被害人之被害財產,若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將扣押款項遽予單獨發還予聲請人,日後恐衍生爭議。再者,本案尚未確定,而為俾利將來訴訟及保全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本院審核仍有繼續扣押必要,自無從於本案未終結前將扣案之354萬4,700元逕予發還聲請人,應俟全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故本件聲請發還上開扣案現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附表:聲請人遭詐騙列表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收取金額 1 113年4月30日7時5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 33萬元 2 113年5月8日12時40分許 67萬元 3 113年5月15日11時許 100萬元 4 113年5月21日12時10分許 120萬元 5 113年5月24日12時20分許 200萬元 6 113年5月28日11時30分許 150萬元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