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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崇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崇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倫(下稱受刑人)因搶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內、外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院判斷:㈠經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及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按指印,此有上開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分別為公共危險、搶

奪罪,分別為公共危險、財產性犯罪,罪質不同,且衡酌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12年1月及同年10月,非緊接發生,侵害法益類型不同(一為社會法益、一為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院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所示等罪之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4月(即有期徒刑6月及10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本院綜合判斷上情,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蓋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10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7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3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3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88號(現以臺中地檢114年執助字第1500號執行中)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號(現以臺中地檢114年執助字第778號指揮書執行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