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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員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員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員彰(下稱受刑人)因重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罪及重傷害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陳

述意見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為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均屬故意犯罪且均與毒品有關,其不僅不顧自身健康,更助長施用毒品歪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無視政府嚴格管制及杜絕毒品之政策;又受刑人受不詳之人指示,即夥同友人持刀共同對不相識、無冤仇之被害人為傷害行為,致被害人受有重傷害,其法意識薄弱,兼衡受刑人到案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獲得被害人之諒解,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莊員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重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35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96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8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6月16日 114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8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0日 (撤回上訴) 114年7月16日 114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1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29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75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