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7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永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永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永珅(下簡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按:若無上述情形,則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歷審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表示意見」,乃於114年12月17日以書面表示「無意見」,亦有本院函詢公文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87-192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態樣不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侵害法益相異(未繳納股款罪屬侵害主管機關設立登記管理,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則屬侵害被害人協會財產及利益),均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以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依前揭說明,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李永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公司法 (未繳納股款罪) 偽造文書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逕予更正) 103年5月6日至104年11月4日間 (聲請書附表誤載,逕予更正)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93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5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5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11月22日 (協商判決) (聲請書附表誤載,逕予更正) 114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5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024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