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7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文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11月17日中分檢錦義114執聲他297字第114902551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文郁(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共10罪,下稱A裁定,所含各罪刑如其附表所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及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共42罪,下稱B裁定,所含各罪刑如其附表所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緣異議人認依上開2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9年4月,已接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30年上限,顯不利於異議人,有類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等旨之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將A、B裁定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之必要。又A裁定之宣告刑合計13年,定應執行刑11年10月,僅酌減1年2月,且因採計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致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無法與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刑。異議人乃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檢察官請求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10,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共51罪刑,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惟經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以民國114年11月17日中分檢錦義114執聲他297字第1149025515號函否准所請,因而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反之,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對其最為有利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A、B裁定各

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其中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抗告後,經本院以103年度抗字第8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準此,上開裁定既均已確定,皆具有實質之確定力,且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從而,檢察官依上開A、B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進而否准異議人上開請求,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㈡聲請意旨固執本案有類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

等旨之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更定應執行刑必要,惟:

⒈A裁定所涉重罪部分,其附表編號10所示殺人未遂罪,經臺中

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與其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包括施用毒品、持有毒品、轉讓禁藥、幫助施用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B裁定所涉重罪部分,其附表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18罪,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與其附表編號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及其附表編號8至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21罪,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1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其餘所示之罪(即其附表號

1、2所示轉讓禁藥、施用毒品等2罪,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均已為相當之恤刑,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⒉異議人擬求以A裁定附表編號2至10,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

所示之罪(共51罪刑)更定應執行刑。然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為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38罪)、轉讓禁藥(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等罪,均屬與毒品相關犯罪,且主要為販賣毒品案件之重罪(共40罪),而A裁定附表編號8至10所示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有期徒刑10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有期徒刑3年6月)、殺人未遂(有期徒刑5年6月)等罪,則與B裁定所示各罪罪質及犯罪型態顯不相同;至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共6罪),雖同為毒品相關犯罪,但罪質較輕,且其犯罪日期介於100年11月至101年2月間,與B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轉讓禁藥、施用毒品等罪犯罪時間(101年5月間)亦有相當差距,是上開A、B裁定之定應執刑,是否有影響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判斷,導致異議人所受恤刑利益偏低,已非無疑。遑論依異議人上開更定應執行請求,需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前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難認其重新定刑之結果必然有利於異議人。復況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總刑期合計為29年4月,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從認客觀上有因上開

A、B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

四、綜上,A、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以114年11月17日中分檢錦義114執聲他297字第1149025515號函否准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異議人執前詞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㈠A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號)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0.12.01 101年2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12時18分間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 101.02.02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 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 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 判決 日期 101.02.09 101.05.31 101.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程序駁回) 臺中高分院(程序駁回) 案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3.08 101.07.19 101.0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581號(編號1至9定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01.01 100.12.20 100.12.31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7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68、895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668、89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 日期 101.06.05 101.06.21 101.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6.25 101.08.06 101.08.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581號(編號1至9定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11.29 101.02.03 101.01.31至101.02.03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69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685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6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51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 判決 日期 101.08.20 101.09.26 101.09.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51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1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9.10 101.09.26 101.1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581號(編號1至9定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編 號 10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01.01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0、10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069號 判決 日期 101.11.2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0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2.27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73號㈡B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0號)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1.05.09 101.05.10 101.03.12 101.03.13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27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5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73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判決 日期 101.09.14 101.09.26 101.10.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73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0.08 101.09.26 101.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0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2號(編號3-6,定刑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5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10次) 犯 罪 日 期 101.03.09 101.02.06、 101.02.10、 101.02.19、 101.03.07、 101.03.13 101.01.12至 101.03.30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59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59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5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判決 日期 101.10.16 101.10.16 101.10.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2.05 101.12.05 101.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2號(編號3-6,定刑有期徒刑12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3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1.05.10 101.02.22、 101.02.23、 101.02.24 101.02.22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326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31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3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62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判決 日期 102.04.25 102.05.16 102.05.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62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5.13 102.05.31 102.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26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43號(編號8-10,定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 號 10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17次) 犯 罪 日 期 101.02.24至101.04.25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3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判決 日期 102.05.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43號(編號8-10,定刑有期徒刑7年6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