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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江溢源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5字第114902254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溢源(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A案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現今聲請就A案附表及B案附表兩張執行指揮書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A案附表和B案附表編號1至5係屬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乃受刑人之權益。唯B案附表編號6犯行之犯罪日期係民國108年8月23日,係在A案附表編號1犯行判決確定日108年8月5日之後,並無法與A案所列數罪合併定執行刑,則與B案附表編號6犯行同一判決所判定應執行刑15年6月之編號1至5犯行,自為同一判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所拘束而有實質確定力。縱B案編號1至5犯行之犯罪日期係在A案編號1犯行判決確定日之前,亦不能再與A案所列數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之此論語,可否確定屬實?又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受刑人認為就現今執行兩張刑度(2年10月【即A案附表所示數罪】+15年6月【即B案附表所示數罪】)共計18年4月,客觀上責罰不相當,對受刑人權益有缺損,沒能發揮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惠受刑人權益。受刑人A案附表與B案附表所示數罪,如法官認無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受刑人欲提出就A案附表編號1至3犯行合併定應執行刑;另A案附表編號4至6犯行與B案附表1至6犯行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案,以謀合受刑人最佳權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於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又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亦有規定,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故載明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或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乃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必須遭檢察官積極拒絕受刑人之請求,才得據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認其所犯如A案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執更字第619號、110年度執更字第832號執行指揮接續執行18年4月,致其須服刑13年6月始可提報假釋,有損其權益,而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聲請更定其刑,經臺中高分檢於114年10月13日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5字第1149022549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又受刑人主張就其所犯如A、B案附表所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最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即B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則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是受刑人自得以前揭臺中高分檢駁回其請求之函文為標的,向本院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雖執上開情詞提出聲明異議,惟查:

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數罪併罰係以數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且分別宣告為同種之刑為要件,與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逐一比較,若他罪之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後所犯,即不符合聲請定刑之件件。本件受刑人所犯A案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其中B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8年8月23日,係在其所犯A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A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之後所犯,是A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不符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無從就A附表及B案附表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堪認定,並業據檢察官於114年10月13日中分檢錦樸114執聲他265字第1149022549號函之說明三、四中論述綦詳。

經核檢察官否准本件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所依憑之法理及論述之理由,均無違誤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上開情詞,質疑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所論述之理由,自無理由。

⒉至聲明異議意旨就A案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提出欲拆解

另定應執行刑方案為:①就A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②就A案附表編號4至6與B案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請求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受刑人如欲就其所犯A附表及B案附表所示數罪,為如上拆解後另定應執行刑,亦應先向檢察官聲請,非逕向法院提出聲請。從而,受刑人於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執上開情詞逕向本院提出上開定應執行刑方案,請求為其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亦非本院所得逕予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⒊綜上所述,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洵屬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A案附表:109執更619(彰化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693號裁定)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3、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判決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25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54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8日 108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判決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8日 108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1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1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30號B案附表:110執更832(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判決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71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9日 108年7月18日 108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判決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71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3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