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幼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情節分別為圖利容留猥褻(容留成年女性從事性交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透過警察身分之共犯以警方資源取得他人個資而利用)、侵害法益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以及附表所示各罪刑度總和為有期徒刑10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陳述稱:是基於朋友的關心才會想要查詢資料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有在南投孤兒院、南投家扶中心做愛心,以後我會做良好的臺灣公民,盡力做對社會有貢獻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圖利容留猥褻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前某日至111年9月28日為警查獲止 111年5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5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4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40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