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文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1、148號」;「確定判決、法院」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19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法院」及「備註」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