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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蒲玉樹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蒲玉樹(下稱受刑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高檢署)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18753號函之指揮執行。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689號裁定(下稱A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9年確定,A、B二裁定接續執行共計37年6月。受刑人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且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最早確定判決確定基準日所犯,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將A裁定附表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至9之罪合併處罰,因而向臺中高檢署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卻遭檢察官以無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否准所請。然檢察官未細查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的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4月26日)前,本來即可以合併定刑,僅因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18年,又經檢察官將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與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而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01年5月4日,是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4月26日)後,導致A裁定與B裁定不符合定刑要件,而需接續執行,此部分顯然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且若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加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下限為15年4月,與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最高上限為31年1月,下限為16年5月,與原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度相差6年5月以上,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自屬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是檢察官之函覆有理由欠備之違誤,且有不當,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撤銷檢察官上開函文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如受刑人在無上開例外之情形下,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請求檢察官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予准許,於法相合,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分別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9年確定在案。嗣聲請人請求將A裁定、B裁定所示之罪拆解、改組,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中高檢署檢察官114年8月26日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18753號函以:「…上開A裁定、B裁定均為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㈡台端雖認上開A裁定、B裁定之接續執行刑期合計37年6月,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台端過苛、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語。然上開A裁定、B裁定於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合併之刑期,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台端所述改組搭配定刑,難謂法院重新更定之應執行刑,確有台端主張之有利結果,自無從認客觀上台端有因上開A裁定、B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綜上,台端聲請就相同之數罪拆解、改組重定應執行刑,其聲請無理由」等語為由,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裁定、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受刑人雖以前詞主張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加B裁定附表編號2至

9所示之罪可合併定刑,與B裁定編號1所示之罪接續執行,較原A、B裁定接續執行有利云云。惟受刑人所犯如A裁定、B裁定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係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26日,是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1年4月26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4月26日前所犯)。B裁定最早判決確定者係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1月19日,定刑基準日為101年11月19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11月19日前所犯)。而B裁定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是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101年4月26日前所犯,但B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其中一罪,犯罪日期為101年4月28日,是於101年4月26日後所犯,不得與A裁定合併定刑。又依A裁定所載,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裁定,且聲請時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已確定,可認此部分是受刑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

A、B裁定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㈢至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雖達37年6月,雖逾刑法第51條第

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但若將A裁定與B裁定附表編號2至8合併定刑,A裁定之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30年以下。再將B裁定附表編號1、9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有期徒刑4年1月以下。則受刑人所犯如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最高刑度合計可達34年1月,亦超過有期徒刑30年,相對目前接續執行37年6月,難認有何亟需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之特殊情形。況多個數罪併罰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開「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

四、綜上,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已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均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且並無存在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形,檢察官否准聲請人之請求,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所執上開理由聲明異議,自不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A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08.22至100.09.20 100.09.19 100.09.19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319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判 決 日 期 101.03.19 101.05.28 100.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4.26 101.06.18 101.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4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2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2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0.10.05 100.10.05 101.03.12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判 決 日 期 101.06.18 101.06.18 101.08.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7.16 101.07.16 101.09.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7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7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9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11次 有期徒刑15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1.03.03 101.01.22、101.01.30 101.01.22、101.01.22 101.01.22、101.01.23 101.01.26、101.02.08 101.02.19、101.02.21 101.01.20 101.01.23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772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 日 期 101.11.14 102.04.17 102.04.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14 102.05.06 102.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1.01.18 101.01.21、101.01.26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5.06 102.05.0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06 101.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B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年,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7次 犯 罪 日 期 101.05.04 100.08.21、100.08.25 100.06.27、100.09.07、100.09.11、100.09.16、100.06.26、100.09.13、100.03.26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2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1.10.26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2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19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21號(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1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1次 有期徒刑7年6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0.06.27 101.03.25 100.08.21、100.08.23、100.08.23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8.22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9.06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1次 有期徒刑8年,2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0.08.25 100.09.07、100.09.13 100.06.28、100.06.28、101.04.28 偵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8.22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9.06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