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程彥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彥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程彥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該調查表上所載案號、案由與本案聲請書所載如附表所示2案相同,雖前揭調查表就罪刑及得否易科社勞之記載,有順序誤植之情,然因案號及案由已明確,認不影響受刑人已就本案如附表所示2罪請求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業務侵占、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共2罪,犯行時間重疊,受刑人目前33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程彥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業務侵占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4日接續至108年11月8日 108年8至10月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5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8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原聲請書誤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96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