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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晁瑜選任辯護人 王冠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選任)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2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㈠本案被告及共同被告均有自白或個別為具結證言,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對被告有勾串之顧慮已不存在。㈡被告曾於第一審時經法院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代表第一審法院不覺得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因母親需支付龐大醫療費及2名未滿12歲之子女生活費,無法交保,亦徵被告並無逃亡能力。㈢被告為家中獨子,與罹病之母親相依為命,若被告之母親病情惡化需重大手術,現僅有被告可簽署同意書,為能及時關注母親狀況,被告當把握寶貴時日,常伴在側,被告並無逃亡之可能性,況被告從未有任何逃亡或通緝之紀錄,迄今亦無具體事證認被告恐將逃亡,不應以第一審判決的輕重來決定羈押之理由,被告無羈押必要性存在,請撤銷羈押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即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規定,於準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有規定。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犯重罪之情形,倘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即得實施羈押,且此等羈押原因之存在,並不必達到如第1款、第2款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所謂「相當理由」,係指重罪羈押之發動,被告如何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於判斷具體個案之情況,在整體評價上,針對所有不利於被告之情狀綜合判斷,而足以使具有一般社會通念之人多數認為具有相當高蓋然性之可信度者即可。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8年、8年、7年10月、7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民國114年9月23日由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126號審理,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既遂、未遂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規定之情形,因為受重罪刑之宣告,伴隨逃亡的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自114年9月23日起執行羈押處分在案,有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26號卷附訊問筆錄、押票可稽。㈡被告雖以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惟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經原審判處重刑,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可預期被告藉逃匿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依然存在,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雖曾經原審法院裁定交保,但被告既未能提供原審法院所諭知之保證金,當無法擔保其必能到案受審或將來可能之執行,另被告之經濟狀況與客觀上有無逃亡能力無必然關聯,亦難僅憑被告先前無通緝紀錄即得認被告日後無逃亡之動機與可能,且被告並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法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所涉犯行,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衡酌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必要。至於聲請意旨稱被告希望能陪伴罹病之母,若被告之母親病情惡化需重大手術,現僅有被告可簽署同意書等語,核與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本件復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原因情形。綜上所述,被告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羈押處分原因並未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聲請意旨此部分應有誤認,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