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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鄧德春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中檢介癸114執聲他719字第11490189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中檢介癸114執聲他719字第1149018902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鄧德春(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A裁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下稱B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之刑期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且分開A、B裁定分開定應執行刑,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為維護公共利益,應有重新裁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之另定執行刑之必要,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聲請,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21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聲請將A、B裁定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以民國114年2月11日中分檢錦廉114執聲他31字第1149003368號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2月18日中檢介癸114執聲他719字第1149018902號函否准;然而受刑人所主張應將A、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其方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B裁定附表編號2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即本院(詳如附表一、二),而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中高分檢檢察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並非受刑人所主張方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前開函文所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臺中地檢署之該函文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請求予以撤銷,尚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前開臺中地檢署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附表一:

A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8號)所定刑之各罪編號 1 2 3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21罪) 有期徒刑2月(10罪)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1日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21次)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10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續一字第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52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52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4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26號(編號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2罪) 有期徒刑2月(9罪)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22次)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9次) 105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26號(編號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號附表二:

B裁定(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所定刑之各罪編號 1 2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9.07.30 108.12.14至 109.08.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3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74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19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755號 判決 日期 111.08.18 113.04.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19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75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9.14 113.04.3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8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19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