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士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士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邦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已更正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已更正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29至352頁),均確定在案,並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斟酌附表所示64罪分為竊盜、詐欺、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電信法等罪名,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店家竊取現金、手機、信用卡、電腦等財物,持被害人手機、SIM卡網路交易付款、信用卡盜刷消費、預借現金、冒用公務員名義擔任車手、交付母親帳戶幫助洗錢、網路冒用他人身分資料綁定五倍券、冒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在網路消費等犯罪類型、態樣、對社會、被害人法益侵害程度、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月2日間,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0年3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頁331至333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6、11、14、16之犯罪日期有誤載之情況,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四、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聲請本案定應執行刑前,寄送上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其上並有「是否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意見表示」等欄位,且經受刑人表示如上,已保障其程序上之權益,即無於裁定前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林士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5日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9日 110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17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110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590號 110年度易字 第1834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92號等 判決日 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590號 110年度易字 第1834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92號等 確定日 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33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5號 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6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3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9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29日至 110年10月20日 110年6月15日至 110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110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81 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8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92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535號 111年度訴字 第53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92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535號 111年度訴字 第535號 確定日 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63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0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06號 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3日 (3次) 110年8月23日 (5次) 110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6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3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635號 111年度訴字 第635號 111年度簡字 第1161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635號 111年度訴字 第635號 111年度簡字 第1161號 確定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94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88號 編號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電信法等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2日至 110年11月19日 110年1月12至13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7月22日至110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719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3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836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68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號等 判決日 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836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68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號等 確定日 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30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90號 編號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電信法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7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2日至 110年11月2日 110年7月28日至 110年10月21日 110年9月19日 110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8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8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8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判決日 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65號等 確定日 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5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1號編 號 16 17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至26 日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42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8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85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18號 判決日 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85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18號 確定日 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809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