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6號聲明疑義人即 受刑人 黃𤋮文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黃𤋮文(下稱聲明
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然其主文宣示意圖販賣之罪質與侵害法益之解釋條文,恐有不明,故聲明疑義人現為累犯之執行處分累進處遇,依法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確定判決諭知主文「原判決撤銷。黃𤋮文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4、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疑義或不明確之處,檢察官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餘地,至於聲明疑義意旨提及累進處遇部分,核屬監獄行刑之權限範疇,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規定「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之事項。從而,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