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怡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怡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怡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偽造文書等共12罪,罪質相仿,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2年4個月,且受刑人目前58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陳怡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5日 108年1月20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6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7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7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6月12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33號 (已執畢,檢察官於執行時應扣除)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2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受刑人陳怡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5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0日 108年1月20日至110年3月20日間(4次 )、109年8月10日(1次)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2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2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受刑人陳怡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5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5日 109年11月15日 110年3月15日 110年5月15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2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