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郁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郁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受刑人林郁軒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受刑人林郁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11/11 109/10/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68、14069、14070、14071、5406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0號 判決日期 113/05/13 113/10/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11 113/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否,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94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