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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杜予飛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62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中之附表二罪已執畢,聲請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關於執行指揮書之核發,非屬法院職權及辦理事項,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