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劉晟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73字第114900712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晟譯(下稱受刑人)前因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而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下稱A裁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兩案合併計算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2月。惟兩案件定期應執行刑之組合方式,對受刑人有極度責罰不相當之情形,受刑人所犯之罪大致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A裁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案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7月14日,裁判確定日為107年4月18日,若以此為首案之基礎,B裁定所示之編號1至5案件,即屬可一併列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中,在客觀上將同時段之重罪加以定刑,才是對受刑人為最為有利之定刑方式。而A裁定附表編號8、9之罪,併與B裁定附表各罪定刑,始符合數罪併罰之立法本旨意義,亦可在重定應執行刑時,綜合判斷各罪之間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不跳脫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亦考量受刑人之社會賦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刑責,以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之本旨定義。請求准予將A裁定附表編號8、9之罪,併與B裁定附表各罪定刑,以免受刑人陷入過苛之刑責等語。
二、程序事項:㈠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參照)。本件受刑人係於114年3月2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依其所排定之組合方式,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嗣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於114年4月8日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73字第1149007127號函覆否准所請,受刑人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此經本院調閱臺中高分檢114年度執聲他字第7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則受刑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促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遭拒,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被告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亦包括被告犯數罪,於分別被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法院。是對於執行應執行刑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聲明異議意旨所主張之前述A、B裁定,均係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及7年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本院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自有管轄權,當無疑義。
三、經查:㈠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
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受刑人因施用、持有、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以A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於107年5月25日確定時,B裁定附表編號3至5至所示之3罪均尚未判決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7日),則檢察官當時自無從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將A裁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2罪,與當時尚未判決確定之B裁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檢察官先後就受刑人所犯如A、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向管轄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所規定之定應執行刑要件相符,尚無違背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裁量權或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則上述A、B裁定既已先後確定,上開數罪事後又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從而,臺中高分檢以114年4月8日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73字第1149007127號函以前揭A、B裁定均已確定在案,故而否准受刑人重新聲請定刑之請求,難認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
㈢再者,A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其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內部性界限即3年11月+16年6月=20年5月);B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內部性界限即1年8月+6年4月=8年),則A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已就其附表所列之9罪(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5年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8月、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已就其附表所列之5罪(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8年1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均給予適當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且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形。又受刑人於104年7月14日販賣第一級毒品(如A裁定附表編號8至9所示),復又於105年8月至11月間施用、持有、販賣及轉讓第一、二級毒品(如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並先後為警查獲,其不思悔改,一再施用、販賣毒品,次數甚多,交易毒品數量非微,其行為助長毒品之流通與氾濫,顯非偶發性犯罪,且A裁定與B裁定所示各罪時間已有相當之落差,並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危害,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準此,從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整體關係、密接程度,及各罪間之刑罰平衡,均難認其客觀上有因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遭受顯不相當責罰,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既已分別經A、B裁定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且均具有實質確定力,自不許受刑人將其中曾經裁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拆出,任意搭配其他罪刑另予重組,並主張合併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損於A裁定、B裁定之實質確定力,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受刑人徒執陳詞,任意拆解、組合業已確定之各罪,而主張應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對檢察官否准其聲請更定其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顯係忽略法院先前所為定刑裁定已具備實質確定力,自非允當,無足為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於法尚無未合。受刑人主張將已確定之A、B二裁定之罪任意拆解、重組,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足取。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104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4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7月7日 105年5月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85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4日至 104年12月15日 105年1月9日或105年1月10日晚上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11日 105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8月12日 105年8月12日 105年9月19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721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9日或105年1月10日晚上某時許 104年7月14日 104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741號、第23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741號、第233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15日 106年6月21日 106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9月19日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05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 編號8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編號8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7日 105年11月26日 105年9月4日、 105年9月6日、 105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7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7年9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共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9日、 105年10月4日 105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