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孟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孟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何孟岳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犯偽造文書、重利、變造有價證券共3罪,罪質相異,部分犯行具重疊時間,受刑人目前42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何孟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重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19日 100年11月2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153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月18日 10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1年4月5日 103年10月2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24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41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附表:受刑人何孟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罪 名 變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23至24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5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53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7年2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