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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6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9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詹益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中分檢錦治114執聲他123字第114901066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聲請執行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狀中,有敘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10所示兩罪同性質且均為三振法案之重罪案件,若將該等重罪與附表所示其餘輕罪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將導致重複評價之雙重危險,且使輕罪同受更嚴苛之條件限制,而有責罰不相當情形,致受刑人受更不利益之對待,執行檢察官就此未予說明,逕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之聲請,顯有未一併注意有利受刑人之情形之不當,爰依法聲請撤銷原指揮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5至7頁)。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

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確定(下稱系爭裁定)。嗣受刑人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就附表編號8、10與附表編號1至7及9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高分檢以114年5月19日中分檢錦治114執聲他123字第1149010665號函(下稱本案函文)認受刑人所為請求,係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重複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本件又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之情形,認受刑人之聲請於法無據予以否准等情,有系爭裁定、本案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他123卷第42至47、52至53頁、本院卷第13至30頁)。

㈡受刑人固以前詞聲明異議。惟受刑人係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

之全部重複定應執行刑,本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又無首揭說明所列例外情形,檢察官在無例外之情形下,否准受刑人請求執行檢察官就系爭裁定所示數罪向法院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業如前述。聲請意旨所執三振法案之重罪案件與其餘輕罪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將導致重複評價之雙重危險等語,惟查:受刑人所指之事由,非屬定應執行刑案件必須審酌之事項,如無前述例外情事存在,即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不得就已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全部重複再聲請重定應執行刑。綜上,受刑人指摘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執行指揮為違法或不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07.13 109.07.13 109.07.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3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判決 日期 110.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9.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6.30 109.06.28 109.07.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4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判決 日期 110.10.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1.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 運輸第一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18罪) 有期徒刑16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6罪) 犯罪日期 109.06.05至109.07.12 110.01.28 109.06.05至109.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57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1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71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8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73、386、394、529號 判決 日期 110.10.28 111.01.13 112.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73、386、394、5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1.18 111.02.08 112.1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編號 10 罪名 運輸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7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4日至7日及同年3月18日至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 判決 日期 113.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