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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0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江溢源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彰檢秀執乙110執聲他759字第110903120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31日彰檢秀執乙110執聲他759字第1109031206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溢源(下稱受刑人)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19號與彰化地檢署110年執更字第832號執行指揮接續執行18年4月,認有責罰顯不相當而得重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之110年執更字第832號案件犯罪日期在民國108年7月上旬,而109年度執更字第619號案件中之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案件之犯罪日期是108年7月26日,在110年執更字第832號案件以後,既然受刑人的案件從最初至最終都能夠合併執行(即108年1月至108年7月26日)。為何110年執更字第832號案件之犯罪日期是在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案件之前,卻不能夠合併數罪定其應執行刑。顯然彰化地檢署對受刑人聲請A案與B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回函答覆,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所請礙難照准之命令,有著矛盾不明,未查明案件因素存在,受刑人難以認同,爰依法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未為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再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7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0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

又因販賣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並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檢察官就上開確定之裁定及判決,分別以109年執更字第619號(下稱A案)、110年執更字第832號(下稱B案)指揮執行,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認A、B兩案接續執行有責罰顯不相當,A、B兩案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彰檢秀執乙110執聲他759字第1109031206號函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認A、B兩案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所請礙難准許),依前揭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本件細繹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前開否准函文及受刑人聲明異議

意旨,受刑人所主張應係將A案附表編號6(即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所示之罪與B案附表所示各罪數罪合併成一組,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查:

1.上開主張案件之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法院,為B案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即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以檢察官否准其上開請求之指揮執行為不當所提起之聲明異議,本院即有管轄權,受刑人得向本院聲明異議。

2.受刑人依上開主張請求聲請重定執行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者為該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所述,本件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而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並非受刑人所主張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本件受刑人誤向彰化地檢署為請求,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

㈢綜上,上開彰化地檢署否准之決定,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

原因,為無效之指揮執行,然形式上仍存在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此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系爭函文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自應由本院將系爭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予以撤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A案附表:109執更61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93號裁定)【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01.29 108.01.30 108.0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3、43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3、43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3、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判決日期 108.06.19 108.06.19 108.06.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108年度訴字第513、6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8.05 108.08.05 108.08.0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25號 編號1至2前經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54號A案附表:109執更61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93號裁定)【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04.15 108.04.15 108.07.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 判決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10.25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108年度訴字第1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08 108.10.08 108.11.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1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1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30號B案附表:110執更83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7.01. 108.07.05. 108.07.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判決日期 109.12.29. 109.12.29. 109.12.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B案附表:110執更83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6.29. 108.07.18. 108.08.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判決日期 109.12.29. 109.12.29. 109.12.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