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1號聲明異議人 許寶禎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67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之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依附件所示「刑事聲請異議之事狀」所載,聲請異議人許寶禎係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75號刑事確定裁定不服,並非針對檢察官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而為指摘,故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上難謂適法,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