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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8號抗 告 人即 自訴人 林佳諠被 告 張瑜庭

柯羽芳

李茹寧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因聲請停止審判案件,不服本院114年6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或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係駁回抗告人於自訴程序中聲請停止審判,核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前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核非適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