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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修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修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修將(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受刑人之所在地即法務部○○○○○○○,由受刑人親自按捺指印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114年6月3日114中分慧刑讓113聲720字第05255號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至113頁)。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類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及受刑人之行為態樣等相關情狀,作為檢視受刑人之人格特質、斟酌判斷其本件整體犯罪應受非難評價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3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陳修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藥事法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05.12 110年10月13日19時30分至翌日0時33分間某時 110.10.05、 110.10.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78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945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 判 決 日 期 110.12.24 111.06.30 112.05.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945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26 111.08.03 112.06.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74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5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63號 (編號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罪 名 傷害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 判 決 日 期 112.05.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