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6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謝色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投檢冠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4日投檢冠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色棟(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檢察官原可
將104年度聲字第540號編號4、5、6之宣告刑與104年度聲字第697號全部宣告刑向法院聲請數罪併罰,致使重罪分別落在兩個應執行刑中,又以接續執行之方式讓本件刑期高達32年2月,檢察官顯有違法及失當。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故本件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酌定較有利聲明異議人且符合刑罰經濟之應執行刑。
㈡本件分別落在兩個應執行刑中之重罪,其為同一案件,倘合
併審理本得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然僅因檢警偵查進度不同而分別起訴,並經裁判法院分別宣告數罪刑,喪失於同一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時,並未詳酌上情,亦未說明具體如何酌定其應執行刑高達32年2月之原因,無從審認該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適法與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且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與恤刑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投檢冠
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另定應執行刑,然一事不再理原則自應與時俱進,本件確有檢察官理由欠備之違失,再請細譯鑒察,以資救濟等語。
二、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聲明異議人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提起,法院尚不得援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逕行指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基礎而所作成之110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前雖曾以同一事由,對南投地檢署民國113年10月24日投檢冠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函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20號以其聲明異議無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嗣再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茲其重新向本院再為聲明異議,依前開說明,應再予受理,先予敘明。
三、次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從而,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即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請求,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4號、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
院於104年4月1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14日以104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下稱乙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㈡嗣聲明異議人具狀向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甲案、乙案重新
拆分、組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10月24日投檢冠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函否准其聲請,有該函文在卷可參。聲明異議人所主張應將甲案、乙案重新拆分、組合合併定應執行刑,其甲案、乙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乙案裁定附表編號3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即本院(詳如附表一、二),而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並非聲明異議人所主張該二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聲明異議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揆諸前開說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前開函文所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南投地檢署之該函文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聲明異議人請求予以撤銷,尚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前開南投地檢署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予以撤銷。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表一:【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40號裁定(甲案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18日 98年6月17日 98年7月8日 98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87號 98年度訴字第1387號 99年度訴字第535號 判決 日期 98年10月6日 98年10月6日 99年7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370號(聲請附表誤載「上易」) 99年度台上字第323號 99年度訴字第535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98年11月17日 99年1月21日 99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度執更緝字第45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聲請附表最後事實審欄誤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370號、判決日期:98.11.17】部分,核予更正如上)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75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8年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5日 98年2月5日 98年3月15日 98年4月20日 98年4月25日 98年6月15日 98年5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5559、5560號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5559、5560號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5559、55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276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276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276號 判決 日期 100年3月23日 100年3月23日 100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0年6月1日 100年6月1日 100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37號(編號4至6號定應執行刑16年2月)附表二:【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乙案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手槍罪 共同非法持有手槍罪 共同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初某日 99年3月4日晚間 99年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6537、6637、10816、10902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6537、6637、10816、10902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判決 日期 101年5月9日 101年5月9日 10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3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3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1年8月9日 101年8月9日 10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12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95號